按照行為審判—改革宗模式 馬克瓊斯 (JUDGMENT ACCORDING TO WORKS– REFORMED STYLE Mark Jones)
我在撰寫關於湯瑪斯‧古德溫(Thomas Goodwin)的博士論文時,我常把一些研究上的觀點和思考發文到我的部落格上。我記得有一次寫到關於古德溫的「按照行為審判」的教義;過了不久就有一位聯合改革宗教會(URC)的牧師(他是我的朋友)發電郵給我,說有一位神學院教授提醒他要當心我的「盟約異象」(Federal Vision,簡稱 FV)傾向。當時候我跟本不知何為「FV 盟約異象」。我以為他們不過就是一群愛給兒童領聖餐的傢伙,穿著瘋狂的牧師袍來襯托出他們以敬拜禮儀為傲。
可是我讀越多早期現代改革宗正統著作,我越加明白在美國所謂的改革宗神學,事實上已將正統改革宗混雜化了。人們喜歡用口號及嚇人的字詞(「聽起來很 FV」),卻少有人樂意鑽研其神學源頭。我數不清聽過多少次有人說:「我們現在不能用這種方式表達,因為 … 都是 Shepherd 害的 (譯注:Norman Shepherd, 前費城西敏神學院教授,FV 的開山始祖之一)。或「這樣說會混淆羊群。」
有趣的是,我反倒認為正統改革宗能夠釐清棘手的問題,而非帶來混淆。正統改革宗所作的區分給予我很大幫助。我發現人們似乎斷然否定聖經清晰的教導 ─ 只因為他們對 FV 的恐懼大於他們處理經文的信心。我們不應該對此現狀感到滿足。
DIFFERING SENSES OF “JUSTIFICATION” :「稱義」的多重意義
舉個例子,讓我們思考「未來將按照行為審判」的教導。我們怎麼可能否認這個事實(至少,實際上,我們怎麼可能對此避而不談)?
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,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惡受報。
馬太福音十六章27節 人子要在他父的榮耀裡,同著眾使者降臨;那時候,他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。
約翰福音五章28至29節 你們不要把這事看作希奇。時候要到,凡在墳墓裡的,都要聽見他的聲音,就出來:行善的,復活得生;作惡的,復活定罪。
加拉太書六章7至9節 不要自欺,神是輕慢不得的。人種的是甚麼,收的也是甚麼。順著情慾撒種的,必從情慾收敗壞;順著聖靈撒種的,必從聖靈收永生。我們行善,不可喪志;若不灰心,到了時候就要收成。
啟示錄二十章13節,二十二章12節 於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;死亡和陰間也交出其中的死人;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;... 看哪,我必快來!賞罰在我,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。
問題是,我們如何持守這些經文的教導(再加上大公信條,尤其是《亞他拿修信經》),又堅持同樣清晰的「唯獨藉著信心稱義」之教義?
我們不認為這是按照時間和人的成聖進度來作區分的兩種稱義。那是天主教徒的想法。恰恰相反,我們堅持一個稱義,就是唯獨因信稱義。但我們必須明白那真實、拯救人信心之本質,也必須了解新約中時常出現的條件性用詞(參見引用來12:14和林後 7:1的西敏信仰 告白13.1)。除此之外,我們須要注意經院改革宗和清教徒,在稱義上所作的諸多合理區分。
論到信心,歐文(John Owen)說:「憑著信心我們得以稱義,有其信心之人就必得救,而這信心潔淨人心又發出仁愛。但也有一種不潔人心,也不發仁愛的信心或相信;只有此等信心之人,不得稱義,也不能得救」(參見西敏信仰告白11.2)。
有關稱義,經院改革宗指出它包含「權柄性」的層面與「宣告性」(或「展示性」)的層面。古德溫指出「一個是人在上帝面前的稱義(即為「權柄性」的稱義),就是人在上帝面前赤身露體,唯獨倚靠上帝才有得救恩之權份;這樣,他們是憑著信心而非憑著行為稱義」(羅4:2-5)(參見Goodwin, Works, 7:181ff.)。
但是我們的稱義也有展示性的層面。在審判之日,神將審判眾人,「將人與人分別出來,按照此,一邊是祂稱為義的真信徒;另一邊則為失真之徒,就連他們的信心行為都不真實」(古德溫)(參徒8:13)。藉此上帝將顯明給眾人看見,那些真正被祂稱義的人和那些被遺棄在祂憤怒中的人之差別,儘管後者也會「宣認」自己有信心。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1至46節對此有啟發性意義。
論到「權份」與「擁有」的區別 ─ 老實說,之前我並沒有聽過有誰討論這個議題。直到近幾年,我與其他幾個人開始在部落格討論這個區別。古德溫肯定人是單靠信心而得到救恩的權份,但他也斷言:上帝不會「沒有任何印證,就單單憑祂己意讓人擁有救恩。」這種表達方法跟彼得‧范‧梅斯特利(Petrus van Mastricht)所言的非常相似:「除非人在得永生前,有信心也有善工,否則上帝不會讓他擁有永生(來 12:14;太7:21,25:34-36;羅2:7,10)」
古德溫聲稱在審判日,上帝將稱自己為義。當人們太快否定我們可合宜地討論一個「按照行為的審判」,「上帝將稱自己為義」的事實似乎就被人遺忘。
THE PASTORAL USE OF GOOD WORKS: 善行在牧養上的功用
有「牧養之心」的牧師可能會問:「我們該如何讓可憐的羊群在審判之日有確據呢?」這是個有意思的問題。我不記得我講過多少次了:「當信基督,你必得救。唯獨基督的義才能承受上帝審判之嚴厲。」但這不代表我對我們的行為就無話可說了,因為聖經對我們的行為在終末審判有許多話說。
上帝並非憑人的行為(works 作為)稱我們為義,但是祂也會「展現祂的作為」而清楚地區分真正的信徒與虛假的信徒。上帝將為「祂自己稱人為義的作為提出辯護(稱義)。」換句話說,上帝將稱那稱義信徒的信心為義 ─ 審判將證實我們有一個發生仁愛的活信心。上帝要平反祂的子民。
這就顯明保羅與雅各之間的對比:「總而言之,單論到亞伯拉罕本人,他雖不敬虔,他卻如保羅所說,並非憑著行為稱義(羅 4:3-5)。可是當亞伯拉罕自稱有那真實稱義的信心,也藉此信心稱義,而得到救恩的權份,亞伯拉罕就要憑著行為稱義」(古德溫)。
古德溫論說「人在末後的日子將會按行為受審判」的意義。受審判的人不是被稱義,就是被定罪。他說:「所以,說一個人在末後的日子要憑著他的行為稱義,而這行為就印證他的身份與信心 ─ 這樣說並沒有問題,這就如同說一個人要按照他的行為受審判。」
古德溫基本的論點就是:我們將憑行為稱義,但這是「展示性」的稱義 ─ 是上帝自己證實祂稱每個信徒為義是合理的。畢竟,基督在馬太福音十二章36至37節也提到一個按照行為(展示性)的稱義,「… 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,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。」古德溫補充:「也沒有一處說,上帝單單按著人的信心審判人。」
加爾文說,「唯獨因信稱義」有其含糊;「唯獨」的意義應該以副詞來理解,而非形容詞(註:見葛富恩Richard Gaffin這篇文章的解釋 http://www.reformation21.org/articles/justification-faith-and-works-calvin-on-ezekiel-1817-1.php)。古德溫如此說:「上帝會說,我會如此審判你,以至於每人都可以與我一同判定我的判詞公義:哥林多前書四章5節,全世界就可知,祂稱有真實信心的人為義。」末後的審判關乎三一上帝之稱義,不下於它關乎真信徒生命之稱義。
對古德溫而言,此結果就是「保羅的按著行為來審判,以及雅各的因行為稱義,都是同一回事,都與保羅的唯獨因信稱義一致。因為在同一本書裡面,就是在羅馬書三至四章,保羅強力地爭辯人是單憑信心而非行為稱義,而他在第二章也宣稱『上帝會按著每個人的行為施行審判.』」
大部分早期現代改革宗人士,並不解讀羅馬書二章7至11節為假設而已。這與今天一些改革宗陣營人士的見解不同。 我可以舉出來自約五十位傳統改革宗神學家為例,他們並非假設性地解讀羅馬書二章7至11 節。
這會不會讓人對未來的審判感到絕望? 只有那些真正假冒為善的人才會。基督會理所當然地定罪教會裡假冒為善的人(太二十五41-46)。沒有行出善行是他們的標誌。他們不看重那律法上更重的事(太二十三23)。
對那擁有真正、活潑信心的人來說,好消息就是:復活在審判之前(大要理問答第88問;林後五10)。基於約翰壹書三章2節,我們將眼見基督,也會因看見祂而立刻變得像祂(榮福直觀)。也就是說,我們將以被稱義的身份面對審判。要記得,我們初信之時就被賜予「生命的權份」。這就是稱義的榮耀(羅五1,八1)。沒有事情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,審判之時更加如是。
若我們是上帝的兒女,我們無須恐懼終末的審判。可是身為在基督面前得榮耀的上帝兒女,我們「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,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惡受報」(林後五10)。是的,將有教會的成員在終末審判下沒有好下場,因他們的信心是死的(就是不結果子的信心,約十五2-5, 10, 16)。
A FULLY TRINITARIAN JUDGMENT: 一個全然三一上帝的審判
最後,我發覺有些人用次三一神論的方式討論終末審判。對某些人來說,終末審判只關乎宣告性的稱義。當然,宣告性的稱義給予我們生命的權份。唯獨憑著那歸算給我們的基督的義,我們才能承受上帝嚴厲的審判。而展示性的稱義,如我上文強調的,則是父認可聖靈 — 就是基督的靈 — 在祂子民身上的工作;這工作是基於我們與救主的聯合。
聖父賜予我們兩個禮物:聖子和聖靈。父看我們是在基督裡稱義,又在基督裡憑著聖靈成聖;祂因自己的工作而喜悅。父會因基督的緣故接納我們,也會因基督的靈賞賜我們、為我們平反。聖靈賜給我們能力行出好行為,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(弗二10)。
依我看來 — 至少從我所讀的文章看來 — 我們須要更完善地用明確的三一神論詞彙來形容終末審判。我相信上文之目的旨在於此。
CONCLUSION: 總結
假如有一個更好的方法能夠整合因信稱義的無條件性、聖經的條件式語言(羅八13)、與 基督徒將按照他們在肉身所做的受審判的事實(林後五10),筆者會對它非常感興趣。但我在此的論述確實延續改革宗優良的傳統。控訴這論述「聽起來很 FV」是智性與靈性的懈怠,而用恐嚇手段來竄改正統改革宗的傳統全然不恰當,甚至是不公義的。
派博(John Piper)一定會要我們做出結論:弟兄們,不要把這個爭論浪費掉。我們該趁此克服懶惰的把關者心態以及避免「近墨者黑」的神學控訴。在這議題上,我們得把握機會回溯到自身的傳統,藉此幫助我們毫無畏懼地擁抱上帝一切的話語。
註 (the
following explanation is from Richard Gaffin)
Taken by itself, Calvin considers the statement "faith
without works justifies" to be ambiguous. It "needs prudence and
sound interpretation"; it is "true yet false," depending on the
way it is read. Pinpointed grammatically, Calvin is saying:
When the prepositional phrase "without works"
is taken adverbially, that is, as modifying the verb "justifies,"
then the statement "faith without works justifies," is true;
When "without works" is taken adjectivally,
that is, with the noun "faith," that is, "without-works
faith," then the same statement is false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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